第六条

已废止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市、区分级管理。

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参与制定市政工程发展规划,依据规划编制市政工程中、长期建设计划并负责组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实施;

(三)负责全市市政工程的预(决)算审查、质量评定、施工队伍资质审核,组织工程验收;

(四)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的检查和业务指导及管理人员培训;

(五)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六)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区市政工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受市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审查;

(三)负责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管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