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

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

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