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条已废止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和养护,保持其完好状态。对龟裂、坑洼的路面,破损的人行道和沉陷扭曲的路沿石,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保证道路畅通。道路上的各种检查井盖、雨水箅应当完整无缺,与路面持平。发现缺失,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及时修复。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