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六章 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一)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三)盗窃、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