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一)向河堤、河坝、排洪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等阻水障碍物;

(二)在防洪设施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采石、堆放物料;

(三)盗窃、损坏防洪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