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七章 照明设施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一)擅自移动、拆除、改动照明设施或者使用路灯电源;(二)利用路灯线杆从事牵引作业;(三)依附照明设施拉接广播线、通讯线、室内照明线及安装其他电器设施;(四)在路灯线杆上涂画、张贴广告及宣传品;(五)盗窃、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