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第三章 道路设施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利用市政工程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物品,须持工商、规划、公安等部门的批准手续,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方可设置。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