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禁止下列损坏桥涵设施的行为:

(一)在桥涵上、隧道内停车及试刹车;

(二)在桥涵保护范围内挖沙、取土、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三)擅自侵占桥面、桥孔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四)在桥梁设施上乱贴、乱画;

(五)其他损坏、侵占桥涵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