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7年11月20日
- 施行日期
- 2018年1月1日
- 条文数
- 40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的决议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
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查了《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17年11月1日阜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市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共排水设施和自建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等。自建排水设施是指产权所有者自行建设的排水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等。
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
县(市、区)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
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投资的阜阳城区排水与污水处理项目的监督管理,由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对在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条第一款相关规定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区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阜阳城区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征得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调整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内容。
区人民政府及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改造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在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区域内,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列入综合查验。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第三章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在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城市内涝。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提供相应的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一)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绿化、人工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符合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用水。
第四章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保护
公共排水设施及城市道路、桥涵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特许经营单位负责,特许经营期满后,移交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
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所有者的,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公共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
因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排水抢修"标志。
(一)排水重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三米、压力流管网外缘两侧各五米;
(二)排水泵站泵房边缘以外三十米;
(三)出水口、泄水口和具有调蓄功能的人工或者天然水塘边缘以外十米;
(四)检查井边缘以外三米。
在安全防护区范围内,从事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取土等可能影响城市排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等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