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三十条有效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降低污水处理等级,并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