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污水处理设施投入运行后,维护运营单位应当保证处理后的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不得降低污水处理等级,并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