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维护运营单位从事管网维护、应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设置醒目警示标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员坠落、车辆陷落,并及时复原检查井井盖,确保遵守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措施。从事抢修和巡查的专用车辆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为工程救险车的,应当喷涂统一颜色,安装警示标志、警报器、标志灯具,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排水抢修"标志。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