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八条有效市、县(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降雨规律、暴雨内涝风险等因素,编制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雨水滞渗、调蓄、抽排设施及排放通道。内涝防治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区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制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包含内涝防治专项内容。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