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排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技术规范以及管线保护的要求。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