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在城市排水规划确定的分流制区域内,排水管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建设;

(四)排水设施完好、畅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主管部门备案。住宅小区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应当列入综合查验。

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未经验收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