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建立监测档案。排水户应当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排水监测机构不得向排水户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