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公共排水设施定期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档案,保证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公共排水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组织维修、疏通。因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