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