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城区建设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旧城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求,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