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擅自缩小断面、改变设计功能和高程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