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