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

(一)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

(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

(三)绿化、人工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

(四)其他符合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用水。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