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在再生水输配管线覆盖区域内,再生水水质符合用水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使用再生水:(一)环境卫生、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等用水;(二)冷却、洗涤等工业生产用水;(三)绿化、人工湿地、观赏性景观等环境用水;(四)其他符合使用再生水条件的用水。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