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的,由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