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洗浴、洗车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程序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