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具有转输功能的自建排水设施,不得妨碍上游雨水、污水的排放;不得擅自缩小断面、改变设计功能和高程。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