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城市排涝风险评估制度和灾害后评估制度。

在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发生城市内涝。

电力、通讯、交通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排水设施的安全运行提供相应的保障,在汛期应当优先满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