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和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自建的排水设施由产权所有者负责。住宅区建筑红线内的排水设施,实行物业管理的,根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产权所有者负责。住宅区建筑红线外与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连接点间的部分,无产权所有者的,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维护主体的城市排水设施,由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