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居民小区、商场等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阳台(露台)、地下车库等用水部位设置污水管道。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