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绿地和广场(含公园和公共建筑)等市政公用设施,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和扩建污水处理厂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当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