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排放口设置、预处理设施以及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