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管理与污水处理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自建排水设施排放口设置、预处理设施以及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的指导和监督;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者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排水户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前,排水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确保设施安全。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