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南新区等城市新区管委会投资的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排水主管部门负责;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阜合产业园区投资的公共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其管委会负责。
公共排水设施及城市道路、桥涵工程配套建设的公共排水设施在正式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范围内公共排水设施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由特许经营单位负责,特许经营期满后,移交排水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