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
- 制定机关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1年8月30日
- 施行日期
- 2011年10月1日
- 条文数
- 4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台湾同胞以其在台湾地区以外开设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可视为台湾同胞投资。
台湾同胞在本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市、区(县)人民政府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台湾同胞投资保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对外经贸、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税务、国土、海关、检验检疫、海事、金融、知识产权、农业、海洋与渔业、科技、旅游、企业投资管理、交通运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教育、公安、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台湾同胞投资保障工作,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第二章投资范围与方式
(一)光电、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先进制造业;
(二)现代海洋产业和保护海洋资源环境产业;
(三)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生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现代物流、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文化创意、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业;
(五)效益农业、生态观光农业、农产品加工流通业等现代农业产业;
(六)玩具、纺织服装、食品化妆品等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
(七)交通、能源、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
(二)设立个体工商户;
(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
(四)开展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五)购买股票、债券;
(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
(七)购置房产;
(八)依法取得土地或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一)台湾地区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可以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参股金融机构,从事两岸区域性金融业务活动;
(二)台湾地区的经济行业公会以及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设立办事机构;
(三)设立创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技术转移中心和会议服务等中介机构,从事投资、技术培训和管理咨询、会计服务等活动;
(四)设立保税工厂、保税仓库;
(五)设立直航船舶公司两岸代理机构,促进两岸直航客、货运输及贸易活动;
(六)投资旅游事业,设立旅行社,开展两岸旅游合作;
(七)在本市举办的各种展览中设立台湾产品展位,或者举办台湾产品展览、展销、寄售等活动;
(八)台湾地区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可以设立合作研发机构,台湾地区的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机构可以申办设立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学校;
(九)设立医院等医疗机构;
(十)设立提供体育活动推广、组织和体育设施经营服务等企业;
(十一)执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承诺开放的投资项目;
(十二)参照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承诺开放的投资项目。
台湾同胞投资者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授权委托书。
台湾同胞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全部材料,并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登记的决定。
第三章优惠与保障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通过市场与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进行征用、征收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扶持条件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享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台湾同胞投资的项目属于国家和省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且授权我市确定收费标准的,按照低限标准收取。
违反上述两款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有权拒交和举报。
(一)以其拥有的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科技成果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但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经依法确认进入汕头产业转移工业园、汕头潮南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创业的,享受园区的各项优惠待遇;
(三)经依法确认为企业技术中心、省级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符合国家和省认定条件的,向上级部门积极推荐;符合本市科技发展计划要求的,在有关专项资金中给予扶持;
(五)符合本市紧缺人才目录条件的,按照本市引进优秀人才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六)生产经营所需的周转资金及其他必要的借贷资金,在同等条件下银行优先予以贷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在同等条件下担保公司优先予以担保;
(七)依法享受其他创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入出境便利
在本市投资、就业等需要常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居留签注。
市人民政府在台湾船舶停泊点设立的接待机构,应当为台湾渔民、船员提供服务并协调有关事项。
第五章市民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的财产、工业产权、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待遇。
在本市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本市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一)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邀请台湾同胞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二)申请旁听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应邀作为市人民政府涉台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的公众陈述人;
(四)受聘担任汕头仲裁机构的仲裁员;
(五)受聘为本市政风行风评议代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主政治权利。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公益性捐款,可以依法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六章投诉受理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三)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建议监察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协助台湾同胞投资者向司法机关报案,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对台湾同胞的投诉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结,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有关部门直接受理的投诉还应当将处理结果报市台商投诉中心备案。
投诉事项复杂,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一)未依法办理台湾同胞许可申请、投诉事宜的;
(二)违法向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另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违法对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施检查的;
(四)强制要求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参加培训、评比活动,以及强制指定购买有关器材设备等用品的;
(五)对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未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