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第十一条有效对台湾同胞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进行征收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给予相应补偿。对台湾同胞投资者通过市场与公开竞价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进行征用、征收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