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市民待遇第二十四条有效台湾同胞在本市取得居留签注的,生活消费与公共服务等方面享有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