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第十条有效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市审批权限范围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审批;需要国家、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市相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