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市民待遇第二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及其他国家、地区卫生检疫机构或者公立医院的有效健康证明,经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在其证明有效期内可以免予健康检查;健康证明所列检查项目不齐全的,予以补检所缺项目。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