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享受市民待遇,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台湾同胞在本市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