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第二十一条有效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有效签注来往本市。在本市投资、就业等需要常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居留签注。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