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有效签注来往本市。

在本市投资、就业等需要常住的台湾同胞,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居留签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