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三章 优惠与保障第十二条有效台湾同胞投资本条例第五条所列的产业和项目的,依照有关规定,在税收、工商登记、外汇管理和信贷、用地、生产经营、物资进出口和综合补偿等方面给予优惠。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扶持条件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优惠政策外,享受省、市财政专项资金扶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