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常住本市”,是指在汕头市购置房屋并连续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者租赁房屋并连续居住六个月以上。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