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市民待遇第二十九条有效常住本市的台湾同胞,可以享受下列民主政治权利:(一)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邀请台湾同胞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二)申请旁听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三)应邀作为市人民政府涉台行政决策事项听证会的公众陈述人;(四)受聘担任汕头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五)受聘为本市政风行风评议代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民主政治权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