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四章 入出境便利第十八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协调海关、检验检疫、边防边检、海事等口岸管理部门,建立日常联系制度、联络协调制度、部门衔接落实制度和情况通报制度,加强口岸联检单位的沟通与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通关便利以及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