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台湾同胞捐赠公益事业,以自愿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以捐赠为名变相索要。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公益性捐款,可以依法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