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五章 市民待遇第三十七条有效台湾同胞捐赠公益事业,以自愿为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劝募或者以捐赠为名变相索要。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公益性捐款,可以依法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