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在医疗、卫生和保健等方面享受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在本市投资、就业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本市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享受与本市职工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