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第六条有效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二)设立个体工商户;(三)以他人名义委托或者信托方式投资;(四)开展加工装配、合作生产;(五)购买股票、债券;(六)购买、承包、租赁企业;(七)购置房产;(八)依法取得土地或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并按照规定开发经营;(九)法律、法规和规章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