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5年4月1日循化撒拉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2005年5月28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从事环境卫生服务业。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工商、交通、公安、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容管理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宣传和张贴场地。
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和拆除。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不得在县城主要道路建筑物临街的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
(二)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未经批准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等。经批准张贴标语、张挂宣传品的,期满后应当及时清除;
(四)不得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
(五)禁止在县城道路、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堆置粪土等杂物和清洗车辆;
(六)县城主要道路临街新建建筑物的垃圾通道口和排烟孔不得朝向街道或者公共场所。已设置的应当加强管理,保持清洁,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影响较大的,应当限期改造。
(一)保持车容整洁,凡车体有污迹的须清洗干净;
(二)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三)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
(四)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当在指定地段和期限内经营,并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环境卫生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应当加强对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整洁、完好和有效使用。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更换。
城区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受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管理。公共厕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期粉刷、经常消毒。
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
(一)县城道路(含两侧人行道)、绿化带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机关、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按划定的责任区段由相关单位负责;
(三)集贸市场、汽车站、商场、饭店、文化、体育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区)由物业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楼(区)由建设或者管理单位指定专人负责;
(五)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六)在县城道路和公共场地举办各种宣传、咨询、展销等活动的,由主办单位负责。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粪便;
(二)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以及各种包装废弃物等;
(三)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四)乱倒、乱堆渣土、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
(六)向街道检查井、雨水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七)其他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章罚则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者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头以及各种包装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或者向绿化带、草坪倾倒污水和抛撒废弃物的;
(三)机动车辆车容不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四)在县城主要道路建筑物的临街阴阳台和窗外,堆放或者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物品的;
(五)从阴阳台、窗口向外泼水和抛弃杂物的;
(六)不按规定圈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二)在道路、广场碾场、晒粮、制煤砖、堆置粪土等杂物或者清洗车辆的;
(三)将未经沉淀处理含有固体废弃物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者向街道检查井、雨水井倾倒污水污物的;
(四)不在指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五)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六)未经批准,占用道路和公共场地摆摊设点或者举办各种商业活动的;
(七)在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树叶等废弃物的;
(八)在公共场所燃放烟花爆竹,燃放者未及时清理现场的;
(九)不按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倾倒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一)未经批准,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设置的宣传栏、公告栏、标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设施破损残缺、污损不洁、限期不整改的;
(三)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责任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
(四)临街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清理场地的;
(五)毁坏树木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六)在主要街道临街从事餐饮、理发等活动的经营者向街道倾倒污水、抛撒污物的;
(七)擅自设置邮政、电信、交通、电力等设施,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一)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的;
(二)违法批准或者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项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纠正违法行为的;
(四)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侵占、私分公私财物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的有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