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条已废止设置宣传栏、公告栏、标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设施应当做到文字规范,内容健康,符合各种安全技术规范。户外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损、腐蚀、陈旧的,应当及时清洗更换、修复;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设施,应当及时整修和拆除。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在征得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