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禁止损毁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等原因确需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除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坚持先建后拆的原则。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