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城发展的需要,制定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并按照规定的标准组织建设、改造或者支持督促有关单位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城区公共厕所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受托人管理,单位和居民庭院的公共厕所由所在单位或者居民管理。公共厕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期粉刷、经常消毒。倡导沿街单位内部厕所对外开放,并设置明显标志。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