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县城主要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二)设置的宣传栏、公告栏、标牌、霓虹灯、灯箱等户外设施破损残缺、污损不洁、限期不整改的;
(三)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义务或者责任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
(四)临街的建设工程施工场地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清理场地的;
(五)毁坏树木或者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
(六)在主要街道临街从事餐饮、理发等活动的经营者向街道倾倒污水、抛撒污物的;
(七)擅自设置邮政、电信、交通、电力等设施,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
(八)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