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由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盗窃、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