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化撒拉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已废止客货运输车辆在县城内行驶,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保持车容整洁,凡车体有污迹的须清洗干净;(二)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三)运载液体、散装货物和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包扎、覆盖,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四)不得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点抛撒、丢弃垃圾和杂物。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