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教育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