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包括建筑景观、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公共场所、美化亮化等内容的城市容貌标准,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城规划区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地的城市容貌标准。

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临时性商业广告的宣传和张贴场地。

地方法规 · 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